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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0|罗翔|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被“点赞”的,那就不可能是犯罪|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|格致SELF 2 года наза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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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0|罗翔|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被“点赞”的,那就不可能是犯罪|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|格致SELF

欢迎订阅我的频道,https://bit.ly/3tnM6wI ,每日上新一支新影片😊 罗翔: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被“点赞”的,那就不可能是犯罪 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,不是惩罚人渣的,而是惩罚人渣中的人渣 张三合成了一张自己与偶像的结婚证,犯罪了吗? 一个成熟的法律人,最重要的是要学会解释法律。 这种解释既要探究法条文显明的文字意义,还要探究它背后的精神。 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,同时还需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。 我们需要用有限的法律,适应无限的社会生活。 法律在社会发展中有哪些重要意义?如何解释罪刑法定与刑法? 演讲者: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演讲时间:2021年6月19日 格致论道第69期“干杯吧!知识” 大家好,非常高兴能够来到格致论道讲坛。格物致知、以论真道,我相信每一个学科,都是为了让人们去追求真道。今天我讲的主题是《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》。 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 很多人经常问我:“你是教什么的?”我说:“我教刑法的。”大部分人听到我这个专业都会倒吸一口气说:“那么可怕的专业,你居然敢教它?” 刑,拿人开刀嘛!但是请各位注意,我教的不是刑,而是刑法。刑法除了刑,还有法,它除了要研究怎么拿人开刀,还要通过法律来限制这种拿人开刀的权力。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,还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。 有一个我每年上课必讲的案例,可能在座很多朋友都听过,就是邓宝驹案。邓宝驹在1998年是深圳宝安区沙井信用合作社主任,他“能力很强”,在短短的3年之内贪污公款2.3亿,光“二奶”就包了5个。 1998年的2.3亿,那是什么概念啊?我估计这2.3亿压着你,可能会把你砸死。我特别查了一下,1998年深圳每个人的年均收入大概是2万块钱。所以,每年2万块钱要想赚2.3亿,这大概得工作多少年?大概得干1万多年,可能得回到山顶洞人的时代。 “二奶”5个,其中“五奶”小青,据说就跟他好了800天,就拿了1840万。我算了一下,平均一天也是2.3万,看来邓宝驹对2.3这个数字颇为青睐。 我现在想问问各位,凭借最朴素的情感,觉得对邓宝驹应该判什么刑?很多同学都会说,这种人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,应该拖出去用狗咬死,“犬决”! 但是现在问题出现了,当大家打开1997年《刑法》,第271条对这种行为是有规定的。邓宝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,换言之,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,只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。所以,他不构成贪污罪,贪污罪是有死刑的。他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。 按照1997年的《刑法》,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按照当时的现行法律最高也就只能判他十五年有期徒刑。所以,最后邓宝驹被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。 那各位同学、朋友就想一想,刑法是惩罚了邓宝驹,还是保护了邓宝驹呢?如果没有刑法,邓宝驹能不能被干掉?领导一拍桌子说:这种人渣留在世界上干吗?拖出去!但是现在有了刑法,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没有惩罚他,反而是保护了他。 我想提醒各位注意的是,如果大家认为刑法只是拿人开刀,只是为了惩罚犯罪,那还需要刑法吗?或者说需要成文刑法吗?其实是不需要的。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。所以,在某种意义上,成文刑法的出现反而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。 这就是为什么我研究的是刑法,而不是刑。因为刑法既要惩罚犯罪,同时又要限制这种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,也就是所谓的保障人权。 大家知道,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幽暗的成分,所以人组成的任何机构天然都有败坏的倾向。相信大家都听过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:“权力导致腐败,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。“在所有的权力中,哪种权力最可怕呢?刑罚权。它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,重则剥夺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。稍有不慎,后果不堪设想。所以,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把刑罚权用法律的手段加以严格的约束,避免它打击过度。 当然,如果没有刑法,也许在邓宝驹案中可以实现正义,把他直接干掉,满足民众的期待。但是这却埋下了一个风险,那就是在座的每一个人,包括我,都有可能成为刑罚的对象。 相信大家都记得中国古代1141年除夕之夜那个悲惨的案件——岳飞之死。从此,我们中华民族记住了这八个字: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。如果刑罚权不受到刑法严格的约束,那么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的历史悲剧就会一而再、再而三地上演。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,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,还要限制这种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。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克曾说过:“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,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,不单面对犯罪人,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,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。”这句话我非常喜欢。 用罪刑法定的原则解释刑法 这就是为什么刑法要规定罪刑法定原则,我国《刑法》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: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。 罪刑法定的核心精神在于限权,限制国家的刑罚权。人民法院只能够适用法律,而不能创造规则。一旦人民法院可以创造规则,那它拥有的就不再是司法权,而拥有了立法权。而当立法权和司法权合二为一,自由就岌岌可危。 但是问题在于,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了,如何用有限的法律来适应无限的社会生活呢?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在理解刑法的时候,我们允许扩张解释,但禁止类推。因为扩张是适用规则,而类推是创造规则。 我国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,但是居然没有规定拐卖成年男子罪。所以,张三拐卖了三个30岁的成年男子做宠物,现在法院说这太恶劣了,天天牵着三个男的逛商场,这合适吗?抓起来。定他一个什么罪?拐卖妇女儿童罪。 那大家就觉得这不太对啊,因为刑法规定是拐卖妇女儿童罪,没有规定拐卖成年男子罪。如果人民法院把成年男子解释为妇女,这是在适用规则,还是在创造规则呢?显然是在创造规则。而创造规则就不再是司法权,而是立法权。这就是为什么罪刑法定规定允许扩张但禁止类推。 什么叫扩张?语言有一个核心含义,同时还有一个发散范围。只要在语言的核心含义之外,发散范围之内所做的解释,我们就认为属于扩张解释。这没有创造规则,只是对规则的一种最大化的把握。但是如果超越了语言的最大范围,把男的解释为女的,那显然就是在创造规则了。 这是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刚刚出台的罪名——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。张三是初中老师,同时跟八个女生谈恋爱,最后都发生了关系,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这个罪名。 但是,什么叫做“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”?大家觉得包不包括家教?包不包括驾校的教练?包不包括每天陪你儿子练钢琴的陪练老师?这里面的“性关系”该怎么理解?包不包括猥亵?这都是现实生活对法律提出的新问题。还是刚才那句老话: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。 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追求实质 那如何来解释法律呢?在刑法理论中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,一种叫形式解释论,一种叫实质解释论。 形式解释论是只注重法条的形式逻辑,在语言范围内进行解释。 实质解释论则认为形式解释太机械了,我们要探究法条文背后的精神,根据这种精神去进行理解,无需拘泥于法条文的语言表达。 张三看到一个长头发花裤子的女孩,对她实施了性侵,第二天就被抓起来了。结果惊奇地发现,昨天张三性侵的那个人是个双性人,他有两套生殖系统。但是经鉴定,他的染色体是XY。我相信大家都知道XY是什么?是男的。女的染色体是XX。 那请问,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?也就是说这个被害人到底是男的还是女的?我们应该采取医学标准,还是第二性征说,亦或社会学标准说?因为有些人觉得今天是男的,明天就变成女的了。还有些人感觉今天上午是男的,今天下午就是女的了。甚至还有些人今天这一个小时是男的,下一个小时就是女的了。或者说这个小时我都不知道此刻到底是男的还是女的。 最后法院认为,这不明显是性侵吗?将其认定为强奸罪的既遂。 👇🏽歡迎嘗試我頻道裡的其他影片👇🏽 通信:   • 通信   人工智能:   • AI·人工智能   航天:   • 航天   宇宙:   • 宇宙   教育:   • 教育   少年中国:   • 少年中国   植物:   • 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   生物:   • 生物   心理:   • 心理   医学:   • 医学   生态:   • 医学   环境:   • 环境   药学:   • 药学   数学:   • 数学   物理:   • 物理   化学:   • 化学   艺术:   • 艺术   摄影:   • 摄影   传媒:   • 传媒   考古:   • 考古   恐龙:   • 恐龙   诺贝尔奖:   • 诺贝尔奖   工程:   • 工程   #道德 #法制 #犯罪 #中科院 #格致论道 #科学 #科普 #知识 #知识科普 #格致論道 #科學 #知識 #知識科普 #教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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